一、最高法如何正确适用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1.在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全面深入地审查之后,倘若发现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且自诉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补充证据,即便经过法院调查仍无法获取到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证据,抑或是在认定被告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出现疑难问题,那么应当尊重并引导自诉人自愿撤回起诉申请,或者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其起诉请求。
2.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若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异议,则应在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期间内提出。针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严格审查。若异议成立,则应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反之,若异议不成立,则应依法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法院类案同判要求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原则的含义明确为:一经确认待处理情形与某一具有指导意义的情形属于同类案件,那么首先需要针对该待处理情形做出与该指导性情形完全一致的法律评价和处置。这里“完全一致”主要是指,裁判人员需根据待决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类似情形的同样法律判定,并据此做出肯定或否定两种类型的法律结论,而非仅仅是在量刑方面达成一致。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同案同判原则被认为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充分展示了最直接的司法期望和需求,其本质要求在于,所有涉及的当事人在涉及到的类似案件中都应该获得相同或相近似的裁定结果。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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