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队私自转卖土地,合法吗
关于非法买卖土地罪的立案准则,即具备以下任一情形者,将被视为刑事案件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须以谋求利润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规,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
其次,该行为必须涉及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面积达五亩以上;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面积达十亩以上;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面积达二十亩以上;
(四)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五)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是因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进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最新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面积达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面积达十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面积达二十亩以上;
第二,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是因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进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行为;
第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生产队鱼塘承包需要大队盖章吗
的确如此,生产队鱼塘租赁事宜在签订合同时须有大队进行盖章确认。
然而,仅凭加盖公章这一环节尚不足以让该合同顺利得以生效实施,仍需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集体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
其次,必须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通过。只有在上述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之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方能达到生效的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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