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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地互换后反悔怎么办
我国立法以稳固原则和诚信原则作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具体到互换期限问题,互换行为应当贯穿整个承包期间,并且在此期间内,只要互换土地协议仍然具有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要求换回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二、承包地被征用如何赔偿农户
当承包地被征用时,应赔偿其在承包期间所占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即根据在征用前三年间该块土地的平均年产值,按比例给予六到十倍的现金补偿);对于需要为农业人口提供安置的,也应该进行相应的安置补助费用结算;对于因此项征用到的土地附带设施以及配给住房等的拆除与处理,也同样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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