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净身出户”,通常是在离婚谈判或诉讼中,某一方愿意选择自愿放弃所有个人财产而离开原有家庭的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概念并非来自于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此问题上,法律界以及大众观点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分歧与争议。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在中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中,尚未明确规定此类约定的有效性,也没有具体条文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对于特定情形的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与判断。
从当前社会的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法院并不倾向于认可那些带有附加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举例来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主动提出离婚,那么他/她可能会同意自愿放弃所有的财产权益。
然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每一位公民都享有婚姻自由的基本权利,这其中不仅包含了缔结婚姻的自由,同时也涵盖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因此,通过协议的形式来限制另一方的离婚自由,并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实际上是对公民离婚自由权的严重侵犯,也是明显违反法律精神的行为。因此,这样的“净身出户协议”在法律层面上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婚姻中遇到冷暴力怎么办
遭遇冷暴力的情况下,我们
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式;若觉得已无力维系当前共同生活关系,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达成和平离婚协议,亦或是直接向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严格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均有权对施暴方或受害者所在的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等等进行投诉、反映或寻求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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