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人优先权提出申请流程有哪些
购房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六大步骤:
首先,对开发商进行全面审查。这包括核查开发商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质证书;
其次,签署商品房认购书。当购房者明确了所选购的楼盘之后,需要先签署商品房认购书以确认购买意向;
第三步,签订购房合同。这是整个购房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购房者的权益和责任都将在这份合同中得到充分体现;接下来,办理预售登记备案。开发商需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提交至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然后,签订管理公约。购房者应详细了解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条款及管理公约,并与该公司签订相应的管理公约;
最后,验房、办理产权过户、领取房产证。所有手续完成后,等待开发商交房,在此之前,购房者还需进行验房工作,确保房屋状况符合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标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购房人与付款人不一致怎么办
在现实中,购买房屋的人士与实际支付款项的人并非必然保持一致。这并不会对购买流程产生重大影响,关键在于房地产证书上所列姓名必须完全吻合。购房者即为签署购房合同之人,他/她需保证其与房产证书上的姓名一致。
然而,若尚未完成房地产证的办理手续,则可在办理过程中提出申请,以共同拥有者的身份参与其中。待取得房地产证后,便可领取一份附有共有产权证明的副本。这份共有人权证将在法律层面明确房产的共同所有权归属。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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