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在单位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费用,则应当由用人单位全权承担所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然而,若用人单位仍坚持拒绝支付,那么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以保障受伤员工的权益。
依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当职工所服务的用人单位未能依法按时足额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时,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所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若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支付,则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仍需由用人单位进行偿还。若用人单位未能如期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二、工伤但是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怎么办
当遭遇工伤且经鉴定未能达到伤残等级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进行鉴定的请求;
其次,如果工伤确实造成了住院治疗,那么期间所产生的伙食补助费或者出门就医过程中的交通、住宿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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