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亲的抚恤金被儿媳妇领走了,合法吗
鉴于特定死伤情形需具体分析,若其所归属之单位对于抚恤金的给付对象已明确规定者,遵循相关之规定予以办理;反之如未就此给付对象明确加以规定者,该抚恤金则应归属于死者之近亲共同享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父亲的房产怎么分配
在关于父亲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中,通常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其次,在某些特别情况下,法定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可能并不需要绝对均匀,而是可以有所不同。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对于那些生活上存在着极度贫困且缺乏自主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面临财产分配问题时,理应受到特殊照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而另一面,对于那些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家庭抚养责任或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他们在财产分配过程中的态度就显得越发重要,这类继承人所能获取的遗产份额应该相应地有所提高;除此之外,在有能力和资源的继承人未能履行扶养义务的状况下,财产分配时应当尽可能地不予分配或者给予少量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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