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时,房子要重新估价吗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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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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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初审未申请房宅价值评估,上诉时可申请。但评估不易,涉及评估人员受命、收集资料、现场勘查、综合分析、撰写报告和审批等环节。评估报告应明确建议和市场价格,可采用表格或文字形式。评估后需复核和审批,确保结果准确。
再审时,房子要重新估价吗

一、再审时,房子要重新估价吗

若在初次审理期间未曾请求房宅价值评估,那么在接下来的上诉阶段中是可以申请该项评估服务的。

然而需要提醒您的是,房宅价值评估申请手续并非易事,其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评估人员需接受评估任务,即作为房屋拆迁作价评估的执行者,他们将受命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单位,负责具体的评估工作;

其次,评估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这包括收集并整理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以及土地资料等必备的信息资源;

再次,现场勘查是评估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它要求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实地测量与记录;接着,评估人员需要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综合分析,以期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础数据,从而为补偿决策提供坚实的依据;

最后,评估人员需要根据综合分析结果,撰写评估报告,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因为评估报告将明确指出作价评估的建议,并具体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通常情况下,评估报告可以采用表格形式或者文字形式呈现。

此外,在评估工作结束之后,还需要经过评估复核和审批两个环节。

其中,复核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实地复核,然后将复核结果上报给审批人员进行最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再审时增加诉讼请求需要注意什么

自案件正式立案受理之日起,至法庭辩论环节终结之时止,若原告欲追加诉讼请求、被告选择提起反诉、亦或是第三方决定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等事项涉及到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暂予合并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扩充诉讼请求的做法,应当于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作出,并且在法庭辩论阶段尚未结束之际完成,倘若超出上述期限,并将导致超过法定起诉期间界限的,原告需要针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作出预先估计和预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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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说来,案件重审是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原一审程序归于消灭。但是,无论是根据诚信原则还是考虑到诉讼资源合理配置,简单地将案件重审理解为其导致原审当事人或原审法官此前所为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失去效力,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因此,应在例外情况下承认原审当事人或原审法官从事的诉讼行为在重审中仍然有效。换言之,发回重审案件有其特殊性,即使是重新立案和审理,但仍为同一案件(正因如此,审判实务中为区分新受理案件,不是另立新案号,而是立重字号),案件重审只对一审审理程序的重复,并不改变原案性质。据上,可以明确重审案件时遇到的如下四个程序问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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