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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不肯出售股份就要清算是否合法
允许存在的。强制清算是指向于一家企业由于触犯法律法规等被告知必须付诸注销而承受的清算运作,抑或是在其无法偿还已到期债务且经法院宣判破产时所开展的清算工作。结合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将作为此类强制清算工作的主导者。有资格向法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请求的主体可以为企业的债权方,在某些特定环境之下也可能涵盖到企业的股东团体。依靠法院之力进行强制清算能够构建更为稳固的清算团队监督机制,有助于贷款人对清算流程全过程的详细知晓,进而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从而有效保障债权人的核心利益。与此同时,在股东无法自主完成清算的情况下,这也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院已判决公司解散,然而公司不自行清算,有关当事人或者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
关于强制清算的期限,《公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为六个月,即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二、股东不退股怎么办
当面对股东不同意其退出股份的情况时,应依事实情况而定具体的解决方案。若其他股东坚决反对该股东使用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退股,那么反对的股东有义务对这些股权进行购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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