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组公章需要备案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这种必要性。尽管清算报告并无硬性规定需加盖清算组公章,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份报告往往需要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仅由单一自然人股东组成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资投资企业董事会或人民法院的备案或确认,亦或是需要获得相应的法定部门或机构的审批和同意。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在我国,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涵盖了以下三类人群:
首先,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内部的董事及监事均可成为该罪名的实施者,但这些人员需保证自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作为公司的实际领导层,手握一定的治权和决策权,因此自然具备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资格。
其次,除了上述提到的董事、监事之外,公司内的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普通员工和工人,只要他们同样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他们就可能因为拥有特定的职权,或者由于从事某项特定的工作,从而得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产,进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最后,对于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来说,他们主要包括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全体职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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