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门杀保险公司赔不赔钱
首先,依据承保的保险合同条款,在责任限额的范畴内进行赔偿。如果超出该额度,则由肇事方自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因就医治疗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此而造成的误工收入损失,例如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酬劳、交通运费、住宿开支、住院伙食补贴以及必要的营养支援等,这些都应由赔偿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赔偿补足。如受害人因伤致残,那么他/她由此而增加的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由于失去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比如残疾赔偿金、伴随残疾的辅助器具费用、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因为康复护理、持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等,同样应该得到赔偿责任人的全额赔偿。
最后,若受害人不幸离世,赔偿责任人除了要按照抢救治疗的具体情况,对本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之外,还需额外支付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死亡补偿费用,以及受害人家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开门杀责任怎么处理
关于“开门杀”的责任认定问题。所谓的“开门杀”即是指在车门开启过程中引发的交通事故。其具体责任范畴如下:
首先,若因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公路交通事故的产生,则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起所有的责任负担;
其次,若由于双方或多方面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各行为方在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过错行为的恶劣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等同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最后,若各方都未对此事故负有导致结果的过错原因,且属于纯粹的交通意外情况,那么,各方就无需承担任何额外责任。如一方向对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公路交通事故的,则另一方将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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