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管辖法院的选定根据不同种类的保险标的,其适用的管辖法院亦有所区别。
首先,对于涉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是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则可以将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作为备选地方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当涉及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可以由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在此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既可以是其户籍所在地,如若存在经常居住地,亦可在该处提起诉讼。
最后,若保险标的为海上交通工具,或涉及海上运输、海上运输货物的保险合同纠纷,则应由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涵盖的海上运输保险代位追偿案件亦属于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二)诉讼所需材料的准备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需要准备以下相关材料:
1.民事起诉状(需详细列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诉讼前的具体诉求);
2.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明文件;
3.保险合同的原始文本、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以及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及其附件,同时还需附上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所有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如若提供复印件,则必须经过严格核实;
4.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与诉讼相关的重要证据。
(三)诉讼时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