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尾了保险公司赔不赔
在大多数情况下,发生汽车追尾后,保险公司并不一定能够全面承担理赔责任。这取决于当事车主所选购的汽车保险险种及其所涵盖的责任范围。
同时,保险公司对于其不予承担理赔责任的免责范围也有所规定。如果涉及到的赔偿金额超过了理赔限额,那么超出的部分仍然需要车主自行承担。一般的理解是,追尾通常情况下属于后方车辆负全部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车主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但如果后方车辆购买了交强险,那么便可以获得相应的赔付。当交强险无法满足赔偿需求时,三责险可以继续发挥作用。除此之外,被追尾的车主亦可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车损险等险种范围内的理赔。
值得注意的是,汽车追尾属于双车事故,在事故中必然存在一方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能否得到全额赔付,则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为主要责任人。如果被保险人并非主要责任人,那么汽车追尾所导致的损失应由对方或对方的车险公司负责赔偿,而非由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追尾了自己全责前车没交强险怎么处理
若车辆尚未投保强制险而遭受了追尾事件,以下是对此类情况的处置方式:
首先,关于车主在未选择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产生影响这一问题,答案是否定的,车主仍可选择向警方报案进行处理。
其次,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暂扣该机动车辆,同时还需对车主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两倍的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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