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被气死保险公司赔不赔
如需了解特定保单之赔偿情况,请根据所投保之险种进行判断。若投保人选择的是寿险产品,则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承担理赔责任;
然而若投保人选购的是理财型保险,则保险公司将不存在理赔之责。基于投保人实际投保之险种,所获得之保障权益也因此而异。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危险驾驶罪,法律明确规定了必须予以刑事制裁,其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主刑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涉案者可判处最长达六个月的拘役;
2、附加刑方面,需要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000至5000元之间,通常为人民币2000元;
3、行政处罚方面,将依法吊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在五年内禁止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若是涉及驾驶运营机动车辆的情况,则需在十年内禁止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身禁驾营运车辆;
4、若违法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牵连,那么应依据较为严重的罚则进行定罪量刑。例如,若因肇事逃逸导致他人失去生命,则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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