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保险保险不理赔怎么解决
在面临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合约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赔偿责任之际,投保方或者保险受益者可考虑执行如下步骤以谋求妥善解决之道:
首先,尝试通过沟通协商方式,积极地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对其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具体原因进行深入了解,查看是否存在误解或是由于某些客观条件尚未达到理赔所必需之标准而导致的实际情况。倘若确实因理赔所需资料存在缺失或者不足以证明理赔合理性的情况下,应立即着手审查并补充所需材料直至符合规定为止。
其次,若经过口头交流未能达成理想效果,投保方或者保险受益者可选择呈交正式的书面理赔申请文件,要求保险公司予以明确回复。
再次,若保险公司仍旧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投保方或者保险受益者有权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其介入调解以寻求公平处理。
最后,若以上所有措施均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投保方或者保险受益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切实履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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