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延时报案拒赔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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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照法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须及时通知保险机构。若未及时通知导致关键信息难以核实,保险机构不承担责任。但非故意延误且未加重事故损害,保险机构仍应赔偿。请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妥善维护现场,特殊情况解除后尽快通报并保存证据,避免法律风险。
保险法延时报案拒赔合法吗

一、保险法延时报案拒赔合法吗

依照现行法规政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者在得知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必须及时通告保险机构。若上述人员有意或因重大过失未能实时通报,从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成因以及损害程度等关键信息难以准确核实和确认,通常情况下,保险机构对于无法明确辨别的部分,将不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

然而,即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者遭遇无意间的情况导致未能按时告知保险机构使之获取实情,却并没有加重保险事故的性质、成因以及损害程度等关键信息的确切性,在此类无明确过错情况下,保险机构仍需依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履行法定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各位,在保险事故发生之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者务必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妥善维护事故现场,确保保险公司能够进行必要的查勘与定损工作。倘若遇到特殊情况无法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也应在紧急状况解除后尽快予以通报,同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资料,以防因证据不足而面临对自身不利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保险法92条款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保险法》明确规定第九十二条如下:任何在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其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布破产之后,该公司所持有的所有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均须强制性转让给其他同样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就此转让事项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则此类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在上述任一转让情形发生之前,作为维护保险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策略,务必确保保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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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离婚案件被告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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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房时开发商拒绝延期交房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开发商怎样才算完成交房对于房屋的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则上,交房仅仅意味着对房屋的移转占有。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产权过户登记为要件,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完成即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完全不同。因此,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行为应当包括出卖人交付房屋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行为。房屋交付与房屋所有权移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履行行为,应当予以区分。当然,按照上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出卖人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人占用,而且还应当将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出卖人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人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出卖人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交房必须达到法定的以及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交房,并不能简单地从字面理解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将房屋转移于买受人占有。交房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交付使用条件,指的是房屋具备了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在非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非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备了一般的交付使用条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条件的具备,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有特殊的约定。在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屋要具备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备了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来说,新建商品房具备完整使用功能需要两个要件:房屋已经完工。主体结构已封顶、完工,房屋的外装修已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已经可以使用。出卖人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能在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原则上,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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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该解释虽然只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但其对于交房问题的规定,对非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也可以比照适用。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确定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质,即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分两个方面,一是实际损失,二是可得利益损失。即使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比例,但业主实际遭受的损失在远远超过补偿的情况下,也应被视为不平等条款,业主可要求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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