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规政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者在得知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必须及时通告保险机构。若上述人员有意或因重大过失未能实时通报,从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成因以及损害程度等关键信息难以准确核实和确认,通常情况下,保险机构对于无法明确辨别的部分,将不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
然而,即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者遭遇无意间的情况导致未能按时告知保险机构使之获取实情,却并没有加重保险事故的性质、成因以及损害程度等关键信息的确切性,在此类无明确过错情况下,保险机构仍需依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履行法定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各位,在保险事故发生之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者务必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妥善维护事故现场,确保保险公司能够进行必要的查勘与定损工作。倘若遇到特殊情况无法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也应在紧急状况解除后尽快予以通报,同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资料,以防因证据不足而面临对自身不利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保险法92条款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保险法》明确规定第九十二条如下:任何在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其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布破产之后,该公司所持有的所有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均须强制性转让给其他同样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就此转让事项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则此类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在上述任一转让情形发生之前,作为维护保险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策略,务必确保保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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