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不理赔原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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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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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投保后,理赔困难或拒赔常因:未如实通报健康、职业信息;事故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如健康保险等待期内的事故;违反保单条款,如酒驾或超额赔付;故意制造事故进行欺诈。以上均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常见原因。因此,诚实守法是确保顺利理赔的关键。
买保险不理赔原因有哪些

一、买保险不理赔原因有哪些

在投保之后,倘若遭遇理赔方面的困难甚至拒绝,其常见的成因往往会涉及以下几点:

首先,客户未能如实详细地向保险机构通报有关数据,其中主要包括健康状况以及职业等关键信息,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有权对此次理赔进行拒绝。

其次,若发生的保险事故并不在之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的保障范围之内,比如说由于非意外原因而造成的损失,那么保险公司也有权对此类事故不理赔。

第三,对于部分类型的保险产品,比如健康保险,存在着等待期这个限制条件,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通常都不会给予理赔。

此外,如果客户在保险期间内违反了保单中的相关条款,例如酒后驾车引发的事故或者超过了保额的限制等等,同样也可能面临理赔被拒绝的困境。

最后,如果客户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获取赔偿金,这就构成了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自然也会对此采取相应的措施,拒绝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买保险受益人未成年需要出生证明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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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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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人际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员工情绪低落、心情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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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觉个人在公司发展的空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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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人原因(如自己选择创业、离开企业所在城市、出国、考研等)选择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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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之后在一家公司当文秘,最近跟着老板签了一个合同,现在得知合同无效,我想问一下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哪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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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国家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一方的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那必然是无效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只是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则根据《合同法 》5条的规定只能是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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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由此可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据此可以将其作为违法合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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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出于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当事人出于恶意,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违法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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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的女儿刚出去找工作的时候,被发现自己骗了签订了一份无效合同,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10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岁的小孩根本不能够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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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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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也称合同终止,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据此合同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是债的清偿,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
  
二、、合同终止方式之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
  
(二)约定解除: 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的协商解除。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三)法定解除:是解除条件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应当在办理完相应手续后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004年考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于一方严重违约对方解除合同后,合同中约定的( )条款仍然有效。
  A.质量 ;B.结算 ;C.仲裁 ;D.标的 ;E 担保 。   答案:B、C。
  
三、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归于消灭。债务抵销可以分为约定债务抵销和法定债务抵销两类。
  
(一)法定债务抵销:法定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法定债务抵销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要求必须是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符合这些条件的互负债务,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决定不能抵销的以外,当事人都可以互相抵销。
  
(二)约定债务抵销:约定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发生的抵销。约定债务抵销的债务要求不高,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相同,但要求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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