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执行人能否申请获得取保候审这一问题,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加以深入细致地探讨。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术语在刑事诉讼领域被广泛应用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一种强制约束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有序进行,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并防止他们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行为。假设被执行人已经遭受了强制约束手段的实施,比如被逮捕或实行了监视居住措施,且同时满足获取取保候审资格的相关条件,例如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增加等,那么他就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如果被执行人并不具备获取取保候审资格的条件,或者存在可能干扰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因素,那么他很可能无法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执行人死亡后能否取保候审
倘若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体已经不幸离世,那么,原本对于该个体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将失去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这是由于,取保候审本质上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强制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在法庭审理环节履行相应的出庭义务。然而,一旦涉及到人员死亡的情况,法律程序往往会自动终止,因此,也就没有必要继续实施取保候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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