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坏找不到保险赔不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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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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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爱车被刮擦且肇事者逃逸,保险公司将赔偿。划痕险通常限新车两年内购买,需附加车损险。保障范围限于尖锐物体刮擦导致的车漆受损,碰撞或剐蹭固定物体损失不属于此险范围。划痕险不能独立投保。
车辆损坏找不到保险赔不

一、车辆损坏找不到保险赔不

若您的爱车不幸遭遇刮擦却无法找到肇事者,那么请放心,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下为您简要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关于投保要求,鉴于划痕险的理赔率相对较高,因此各大保险公司对其投保条件均有所限制。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允许购买时间在两年以内的车辆投保划痕险,且该险种需作为车损险的附属险种进行购买,换言之,唯有购买了车损险方能投保划痕险。

其次,关于划痕险的具体保障范围,该险种主要针对汽车因遭受尖锐物体如小刀、石子、钥匙等刮擦所导致的车漆受损提供保障。

然而,需要特别提醒各位车主的是,若车辆因碰撞或剐蹭至固定物体等原因产生的损失,则并不在划痕险的保障范围之内,此类情况应归类于车损险的范畴。

此外,划痕险作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种,不可独立投保。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期限

在正常情况下,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周期不应超过40个自然日。除此以外,若采用其他类型的商业保险进行理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情况相对复杂的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保险公司对其审核所耗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后,保险公司须于十日内完成赔偿资金的支付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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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案件无法委托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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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全期间损坏的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车辆保全期间损坏的怎么办
1、对保全的车辆没有扣押至相应的地方妥善保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没有及时得到赔偿款的情况下对肇事车辆提出保全申请,法官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但有的虽然在裁定中写着扣押至某某,而实际却还在公安机关暂扣的露天停车厂停放。保全后不管不问,一直到案件审理完毕后一并移送执行。案件从保全到审结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有的甚至要经过上诉、申诉等程序,而保全的车辆长期停放在露天停车厂内,风吹雨淋,车辆损失很大,特别是货车,其价值因存放而遭受的自然损害的损失也是不言而喻的。由于近年来我国的车辆价格一直处于逐年下跌的趋势,因此肇事车辆在扣押期间因车价下跌也造成了车辆贬值。因被保全而扣押的肇事车辆中,由于交通事故而损坏的车辆,在扣押后造成不能及时修复,还有造成报废可能,从而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另外许多车辆在肇事前都预交了全年的养路费、保险费等各项税费,若将其长时间的扣押,将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又因车辆本身使用是有年限的,而扣押期间车辆虽未使用,但客观上减少了车辆的使用年限,从而使车辆本身价值下降,给车辆所有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2、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案件无法委托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凡需要委托执行的,委托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手续,超过此期委托的,应当经对方同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案件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委托规定》)
第二条
第四项还规定:“案件在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可以不委托执行。”执行案件委托出动后,其他会根据其两项规定进行审查。如果自立案后超过一个月或者尚未对在诉讼中保全的车辆进行处置,案件很快就会退回来。因此,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在外地且已对其车辆进行保全的案件往往无法进展。如果自立案后一个月内将案件委托出去,而保全的车辆没有时间处理,保全的车辆不处理,剩余的执行标的额就无法确定;如果按程序把保全的车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而被执行人在外地,无论是评估报告或者裁定的送达都需要用公告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等保全车辆处理完毕无疑已超过一个月;如果不将案件委托外地执行而是本院去外地执行,有的跨省、市,加之当地不积极配合,财产难找,人难寻,花费大量实际费用常劳而无果,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执结。
3、解除保全车辆有失公平。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的车辆在没有执行的价值的情况下,当事人无奈提出解除保全车辆的申请要求将案件及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的人民执行。也按此请求依法裁定解除保全。虽然案件及时进行委托,但无论是对于申请人和车辆所有人来说无疑有失公平。比如:李某与赵某交通肇事赔偿执行一案,诉讼中李某申请将赵某所用的农用三轮车保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保全车辆仍在公安机关暂扣的露天停车厂停放,据勘察该车现价值三千元,而公安机关认为,该车停放时间较长,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交吊车费、车损评估费、看管费等共计四千元。保全车辆已是无可执行的价值,申请人也只好选择申请放弃。这对于双方极不公平,申请人申请保全却保而不全,车辆所有人本有价值的东西却失去原有的价值。
车辆保险保全期间车辆损坏的要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辆保全期间损坏的怎么办 1、对保全的车辆没有扣押至相应的地方妥善保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没有及时得到赔偿款的情况下对肇事车辆提出保全申请,法官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但有的虽然在裁定中写着扣押至某某,而实际却还在公安机关暂扣的露天停车厂停放。保全后不管不问,一直到案件审理完毕后一并移送执行。案件从保全到审结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有的甚至要经过上诉、申诉等程序,而保全的车辆长期停放在露天停车厂内,风吹雨淋,车辆损失很大,特别是货车,其价值因存放而遭受的自然损害的损失也是不言而喻的。由于近年来我国的车辆价格一直处于逐年下跌的趋势,因此肇事车辆在扣押期间因车价下跌也造成了车辆贬值。因被保全而扣押的肇事车辆中,由于交通事故而损坏的车辆,在扣押后造成不能及时修复,还有造成报废可能,从而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另外许多车辆在肇事前都预交了全年的养路费、保险费等各项税费,若将其长时间的扣押,将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又因车辆本身使用是有年限的,而扣押期间车辆虽未使用,但客观上减少了车辆的使用年限,从而使车辆本身价值下降,给车辆所有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2、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案件无法委托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凡需要委托执行的,委托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手续,超过此期委托的,应当经对方同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案件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委托规定》) 第二条 第四项还规定:“案件在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可以不委托执行。”执行案件委托出动后,其他会根据其两项规定进行审查。如果自立案后超过一个月或者尚未对在诉讼中保全的车辆进行处置,案件很快就会退回来。因此,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在外地且已对其车辆进行保全的案件往往无法进展。如果自立案后一个月内将案件委托出去,而保全的车辆没有时间处理,保全的车辆不处理,剩余的执行标的额就无法确定;如果按程序把保全的车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而被执行人在外地,无论是评估报告或者裁定的送达都需要用公告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等保全车辆处理完毕无疑已超过一个月;如果不将案件委托外地执行而是本院去外地执行,有的跨省、市,加之当地不积极配合,财产难找,人难寻,花费大量实际费用常劳而无果,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执结。 3、解除保全车辆有失公平。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的车辆在没有执行的价值的情况下,当事人无奈提出解除保全车辆的申请要求将案件及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的人民执行。也按此请求依法裁定解除保全。虽然案件及时进行委托,但无论是对于申请人和车辆所有人来说无疑有失公平。比如:李某与赵某交通肇事赔偿执行一案,诉讼中李某申请将赵某所用的农用三轮车保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保全车辆仍在公安机关暂扣的露天停车厂停放,据勘察该车现价值三千元,而公安机关认为,该车停放时间较长,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交吊车费、车损评估费、看管费等共计四千元。保全车辆已是无可执行的价值,申请人也只好选择申请放弃。这对于双方极不公平,申请人申请保全却保而不全,车辆所有人本有价值的东西却失去原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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