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建立的就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关系,这属于民事法律领域中的契约行为;反之,机动车方与受害者之间产生的则是源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关系,属于侵权法的调整范畴。这两个法律关系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当受害者以机动车方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有必要针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给以明确的判决结果。
此外,若受害者在提起诉讼之时仅是请求机动车方承担责任,但在诉讼过程中又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那么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批准。
最后,如果受害者在提起诉讼之时仅是以保险公司为唯一被告,鉴于保险公司对受害者所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代替肇事机动车方履行责任(即代偿),为了方便保险公司行使其抗辩权利,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人民法院应当将投保人纳入共同被告的范围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出车祸需要先垫钱吗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肇事者必须先行支付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当然,您也完全具有自主决定是否自行预先垫付医疗费用的权利。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优先救治伤员为重任。待伤者诊治完毕之后,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肇事者追偿相关赔偿。此外,您还可以尝试通过警方协调,要求保险公司提前预支部分医疗费用。不论事故发生的实际状况如何,请务必要立即与当地交通警察部门取得联系,并争取获得目击证人的协助和配合(或者至少将其联系方式留存下来)。在叙述事件过程时,请尽量简明扼要地简述,明确指出对方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如有清晰证据可以提供,应及时告知交警,如果暂时无法确定,也可由交警根据现场调查结果来进行判定。请注意,叙述需简洁明了,切勿过于冗长或模糊不清。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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