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强有力执行措施所收取的相关费用,其具体规范如下:首先,若被执行人未存在应予执行的财产价值或者金额,每宗案件需缴纳50元至500元不等的费用。其次,如果执行的财产价值或者金额尚不足以抵偿1万元,每宗案件同样需要缴纳50元。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或者金额超过了1万元但不足以达到50万元时,按照1.5%的比例计算并缴纳相应的费用;而财产价值或者金额超出了50万元但尚未到达500万元时,则按照1%的比例进行计算和缴纳;若财产价值或者金额已经超过了500万元但还未达到1000万元,那么对应的比例将降为0.5%;最后,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或者金额超过了1000万元,所需支付的有关费用将只剩下0.1%。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这个强制执行费用并非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征收,而是在整个程序完结之后由申请者承担的一项费用。此外,应该区分开来的是,这个费用并不包含在诉讼费之中,仅仅针对于财产执行这一层面进行征收,同时它也不适用于针对人身权益的执行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二、执行局不给生活费可以起诉吗
若执行机关没有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当事人是有资格通过司法途径对其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拥有实施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相应资产的权力以偿还应尽的债务责任,但是同时必须保护被执行人和其抚养的家庭成员的生存基本需求所需的资金。如果遭遇不提供生活费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考虑向行政法庭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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