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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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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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湘潭市公租房申请条件:1)城镇居民家庭需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低收入,且家庭自有房屋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2)新求职员工和外来务工者需满足户籍、工作、社保和收入条件,且外来务工者不能有当地房产。特殊情况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湘潭市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有哪些

一、湘潭市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城市公租房保障资格需满足以下条件要求:(一)城镇居民家庭如有意申请公租房保障,则需以户口册所记录的为基准,依法形成家庭单位,并且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下三条具体条件:首先,申请家庭成员必须都拥有该市城区的常驻户口;其次,在该年度中家庭收入以及财产标准较低,应当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最后,家庭自有的房屋总面积必须低于每个人平均占有的15平方米。(二)针对新求职的员工和外来务工者需求,他们可以提出公租房保障请求,同样需要满足以下四点基本条件:第一,新求职员工应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而外来务工人员则必须持有由市城区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明;其次,新求职员工必须已经与用人单位签署了至少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且已经开始在市城区工作,社会保险相关缴纳需要持续6个月以上,但是工作时间还未达到5年;对于外来务工者来说,他们需要在该市城区有长期稳定的工作,并已成功与其所在的用人单位签订了两年或更长时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也需持续12个月以上;第三,不论是新求职员工还是外来务工者,他们的收入必须不能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水平;最后,外来务工者在当地应该是没有自己的房产的,至于新求职员工的家庭自有房屋面积则需要低于人均15平方米。有涉及到国家、省人民政府有特别明确规定的情况,那就根据他们的具体要求来实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湘潭市试用期工资标准

关于试用期薪酬制度有以下明确规定:

首先,在设定试用期期间的薪资待遇不得低于企业内部同等职位级别中最低档次的标准工资或依据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比例金额的百分之八十,并且其数额不得低于劳动关系所在地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准;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录取职工时即刻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且在与劳动者沟通之中对于劳动报酬部分的协议内容不够明确的话,新招聘录用的职工薪酬待遇应根据企业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无集体合同或是集体合同中对相关事项未作具体规定,则需实现同工同酬原则。如果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共识,职工可收集工作证件、服务证明文件、考勤卡以及证人证词等有关证据,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同时亦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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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 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执行,停收租金。 第三十九条 国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房搬迁,在不违反国家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与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补偿费。 第四十条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第四十一条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至偿还期间,其房屋租金由拆迁人承担,在此期间,如调整租金,拆迁人按新调租标准支付。 <br/>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归属确定了公房承租资格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就容易解决了。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的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条规定了解除租赁协议的处理方式: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未解除租赁协议,但对拆迁事宜协商一致的,由拆迁人对所有人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拆迁当事人三方权利义务是明确的。本条还规定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协议时的处理方式: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原承租人就新调换的房屋签订协议续租。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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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湘潭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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