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行业的实践操作之中,原告递交的起诉书可以采用传统的手写作方式来亲自构思和书写。对于民事起诉状这一重要文书的核心内容部分,无论采用手工书写还是现代化的打印机打印方式来呈现,只要确保其中明确详细地列明了被告人的相关信息、具体且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诉讼请求以及无可辩驳的事实根据与合理充足的论理阐述,均能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正式起诉要求。
然而,有必要在此强调指出的是,在起诉书的末尾署名部分,如果牵涉到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告方,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而当以自然人身份提起诉讼时,则需要由当事人本人亲笔签字确认。除此之外,倘若已经办理了相关的委托手续并且获得了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他们的签署也同样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若医疗机构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险资金,将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勒令全额退还所骗取金额,并面临高达两倍至五倍的罚款惩罚;而对于恶意行为严重者,负有相应执业资质的人员也将受到严格监管,由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职业资格。
此外,医疗保障部门还会对这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严厉处罚,命令其暂停涉事责任部门在六个月以上、且长达一年以内的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的医疗服务,直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为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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