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州被取保候审怎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最长的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自然月。在此期间,若发现原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出现或取保候审的时效期限已到限制,应当立即解除对相关人员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及时地将结果通知相关的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因此,对于苏州地区涉及到的取保候审案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以确保整个司法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同时也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的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苏州被刑拘可以取保候审吗
在苏城苏州,若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遭到了刑事拘留的命运,那么他们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则要视乎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程序,其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
同时也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
此外,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等特殊人群,同样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负责办理此案的相关部门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