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保险总担心拒赔如何维权
当我们选择投保某项险种时,恐怕都曾经历过担忧因种种原因而遭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困扰。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您完全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步骤去积极应对:
首先,请务必认真研读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尤其是关于保险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事项以及理赔流程等重要内容,以确保对所购保险产品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
其次,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务必要详细了解并熟知理赔流程的各个环节,包括如何进行报案、何时提交理赔所需的各类材料以及如何耐心等待审核结果等等;
再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务必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告,以便保险公司能够迅速掌握相关情况并启动理赔程序;
此外,根据保险公司的具体要求,您需要提供齐全且真实有效的理赔材料,其中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保险合同原件、事故证明文件、医疗费用收据等等;
最后,与保险公司保持密切联系,随时关注理赔进展情况,如若遇到任何疑虑或问题,也可随时向保险公司寻求帮助或者咨询。当然,如果保险公司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赔偿,您还可以依据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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