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到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理赔的情况,消费者有权向其提出质疑与投诉。除此之外,仍有多种合法有效的维权途径供您选择:首先,您可以尝试与保险公司的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协商,以期妥善解决理赔争议;其次,如果协商未能达成共识,您还可以前往各大保险公司设立的专属投诉中心进行投诉处理,敦促保险公司尽快着手处理理赔事宜;再次,若以上措施均无法解决问题,您还可以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进行投诉,寻求进一步的帮助;最后,若以上所有途径都未能解决争议,您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什么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定义阐释如下:所谓的合同解除权,即当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前提条件得以满足之际,合同关系的任何一方,无论单独还是共同,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同样地,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合同解除权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协议中所明确的合同解除条件得到满足之时,保险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解除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