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类犯包括合同诈骗罪吗
合同诈骗被归类为三大类犯罪之一。这三类犯罪具体包括了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欺诈犯罪以及组织黑社会组织犯罪等多个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作为特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行亦包含于其中。简而言之,在定义上,合同欺诈罪指的是在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等各种欺骗手法,从而获取对方财产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三类犯减刑的条件和限度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三种类型罪犯实施减刑限制的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减刑后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最低限度应为十三年;
最后,若罪犯因故意杀人等严重罪行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在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则其减刑后的刑期最少也需达到二十五年;同样地,如果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其减刑后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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