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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医疗保险赔不赔
在处理这起医疗费用报销案件时,我们的结论是不予赔付。理由在于,“非医保药品”部分的医疗费用不予赔付的条款实际上意味着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豁免自己的责任。
然而,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明表明他们已经向投保人充分解释和明示了该免责条款在投保情形涉及到的商业性质保险中的内容,那么这个免责条款对我们双方都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因此,保险公司试图从实际医疗费用中扣除10%作为非医保药品的费用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伤者因交通事故而接受治疗所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对于在非执业地点进行诊疗活动的惩罚规定具体如下所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开设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或者未经注册的医师进行诊疗行为的,将被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缔,同时没收其所有违法所得以及相关药品和器械,并处以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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