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保贷款的风险防范策略的有效实施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并侧重于以下三大核心元素:
首先,尽职调查保证,也被称之为“核保”,这无疑是整个流程中的至关重要环节之一。其宗旨在于验证保证方提供的承诺是否遵循自觉自愿的原则,并且保证方的意向是否得到了真诚准确的反映。
其次,深入、全面、细致地评估保证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这对于我们筛选出最适合的保证方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我们可以选择那些其经营领域或销售产品与借款人密切相关的企业作为保证人,或者选择在我行从未获得过任何贷款的企业作为保证人。
此外,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更能进一步保障债务的按时偿付,从而减轻银行面对风险时的压力。
最后,贷后管理同样不容忽视,这其中涵盖了对贷款发放之后的贷款方及保证方进行严密的追踪、审查、管理和监控的工作。贷款人应时刻关注并严格把控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总额度,同时对保证企业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实时跟踪和监测。
另外,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需要对借款协议内容进行任何修改,必须征得保证人的明确书面同意,以避免保证方以缺乏知情权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害人死亡后哪些人可提起赔偿
当遭受侵害的人士离世时,其亲朋好友方可成为赔偿的攻方所在。在刑事情形中,尤其如此,当受害者不幸身亡,那么,其至亲之人可依法行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以争取应得的赔偿。
然而,此种情形之下,我们所说的"近亲属",具体而言,包括父母、爱人、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等人。关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次序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是依据法定继承的顺序来定夺的,在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由他们率先发起赔偿诉讼;若无此类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承担起这一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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