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理厂撞车保险公司要赔不赔
在车辆修理期间,若不幸遭遇事故导致损失的情况,保险公司通常不予理赔。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规定,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若当事人向侵权方主张赔偿,则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首先是维修受损车辆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其次包括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及车辆实施救援过程中的必要开支;再者是由于车辆损毁或无法修复,为再次购买交通事故发生当时与之相符的同等价值车辆而产生的购置成本。当车辆送往专门的营业性修理厂进行保养和维修时,修理厂理应对车辆负有照看、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务必确保维修后的质量得以保障。这便是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修理厂扣车是不是违法
当汽车在维修厂接受服务时,若车主未结清费用而被维修厂扣押车辆,这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维修厂有权享有人身留置权,但必须满足特定前提条件且仅限于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形。若车主已圆满交纳所欠的修理费用,那么维修厂便无正当理由继续扣押车辆,此时车主可依据相关法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向警方求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