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驾刑事拘留多少天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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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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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酒后驾车情节严重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能面临拘役(1个月至6个月)和罚金。拘役是对嫌疑人的短期限制措施,最长不超过37天。判决是否拘役及期限,需考虑酒精含量、事故发生、犯罪记录等因素。
甘肃省酒驾刑事拘留多少天

一、甘肃省酒驾刑事拘留多少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酒后驾车情节严重者,可能会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的法律惩罚。拘役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其拘役时间将从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同时还会受到罚金的处罚。一般而言,拘役往往是在解除逮捕的正式司法程序实施之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短期法定限制措施,最长期限不会超过37天。在确定酒后驾车者是否需要受到刑事拘留以及拘留期限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其体内酒精含量测试情况、是否已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甘肃省伤残赔偿标准

关于伤残补助金赔偿規格,请参阅以下标准:

首先是一级至四级伤残之待遇标準,即在遭遇严重伤势时,会涉及到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细节如下:

-.一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7个月;

-.二级伤残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5个月;

-.三级伤残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3个月;

-.四级伤残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1个月。

其次是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这类津贴是对于达到失去劳动力程度的职工在无法继续工作时而发放的补贴,详细规定如下:

-.一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90%;

-.二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85%;

-.三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80%;

-.四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75%(在此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津贴的实际金额低於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补充义务)。

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者,同样也提供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根据自身情况领取的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8个月;

-.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6个月;

-.五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70%;

–;六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60%(对于无法安排工作的受害人来说,雇佣方需要按照月度为其发放上述津贴,而当这些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雇佣方将负责补充差额)。

接下来是七级至十级伤残之待遇,同样包括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及相关津贴:

-.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3个月;

*.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1个月;

-.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9个月;

-.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7个月。

同时,严格遵守ILO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雇佣方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救助金。

至于工亡的待遇标准,详尽如下所示: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40%计算,其他亲属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30%计算。

此外,针对因公短期出差过程中所遭遇意外伤害或在抢险救灾活动中失去联系的情况,其待遇到应如以下标准执行:

-.如同事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意外或在抢险救灾活动中失去联系,自事故发生的当月开始的连续3个月份内可以照常发放薪水(不扣除各类社会保险及税收等);

-.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薪水,由工伤保险基金代替其对其亲属每月发放相应抚恤金

-.生活若陷入困难之时,其亲属有权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最后,若职工被人民法宣告死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标准加以处理,请参考以下规定: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40%计算,其他亲属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30%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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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标准及有关政策  
(一) 凡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文件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或变更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都在本次调整之列。  
(二)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  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其它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三)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或舍已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四)新标准执行后,若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属城市户口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其它未尽事宜可继续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2002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变更审批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后,凡享受老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一律重新申报变更标准。  
(一) 申报审批的时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申报审批工作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  
(二) 申报审批的程序  
1、遗属个人申报(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变更遗属补助标准的遗属需持:
①个人身份证(审查后交公安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张)、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必须为打印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③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④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⑤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照片处必须贴有本人照片或以电子形式打印,否则不予审批)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2、主管部门审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清理,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在严格审查清理后,重新按照新标准审批。  
4、各乡镇、各部门也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对已丧失供养条件(被供养的父母已死亡被供养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养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满18周岁或中学已毕业)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并及时停止供养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申报审批工作的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确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认真清理本单位供养人员,及时通知供养遗属个人,严格审查,按时上报审批,对因遗属个人或供养单位错报、迟报或漏报造成审批错误或不能审批的,后果自负,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接收补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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