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之后,究竟能否进行刑事拘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甄别和判断。通常而言,倘若犯罪嫌疑者出现了诸如逃避侦查、或可能进一步实施犯罪等情况,那么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刑事拘留手段予以应对。然而值得指出的是,立案这一行为本身与刑事拘留并无直接且必然的关联性,前者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环节,而后者则是针对特定情境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立案就能办理取保候审吗
若符合特定条件,便可适用取保候审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对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引发社会风险的;
(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风险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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