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在法律概念上,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被告将必然受到刑事制裁。刑事拘留仅是一个司法程序中的刑事强制性手段,主要被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在进行侦查时运用,用以临时限制现行犯或重要嫌疑对象的人身自由权利。然而,一旦某人陷入刑事拘留境地,后续案件处理流程便需要经过深入的侦查工作、严谨的审查起诉以及公正公开的审判环节。在此过程中,若经调查核实未能找到相关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或者由于犯罪情节微不足道、危害程度小而认为不必作为犯罪处理,抑或是因证据不足导致无法判定罪行等各类特殊情形,那么相关案件有可能会被撤销,而被拘留者则有望摆脱刑事责任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刑事拘留在法律概念上,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被告将必然受到刑事制裁。为侦查时临时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后续需深入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若无确凿犯罪证据或情节轻微,案件可撤销,被拘留者可能免责。
二、刑事拘留是已经判刑了吗
1.刑事拘留并非已经构成相应的犯罪。
宽泛地来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未得到由司法机构作出的最终裁决之前,任何人均不应被视为罪犯。
因此,即使在被刑事拘留之后,仍需要经过公安部门的细致调查和人民法院所进行的严谨审判,方能确认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拘留期间,并无法对此行为作出犯罪认定。
当行为人遭受刑拘时,并不意味着必然会面临司法审判,只要法庭发现存在诸如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以至于不被认为构成犯罪等情况以及相关人员获得特赦令,免去刑罚处罚;
或者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但已经告知或者撤销指控等状况时,便无需再行判处刑罚。
2.刑事拘留与有罪判决间无必然联系。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具有特定含义,是指执法机关为了应对一些紧急情况,临时采取限制现行犯罪或被严重怀疑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简称为“刑事拘留”。
以下列举若干符合先行拘留条件的情况:
正在筹备实施犯罪、现实可行的犯罪或是在犯罪发生后即刻被察觉的;
被受到侵害或者目击的人员当场指责其犯罪的;
在行为人本人或居住场所内有足以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发现的;
在犯罪发生后试图自我了断,逃避法律责任或是四处逃窜的;
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
未能提供真实且详细的个人信息,比如真实姓名、住址等;
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以群体形式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者。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拘留律师可以做几次
在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事件审理过程之中,代理律师与遭到刑事拘禁的当事人之间的会面并不受到次数上的任何限制。但是,每一次的会晤过程必须严格遵循看守所相应的规章制度及程序要求。律师与当事人会面的主要宗旨在于深入了解案情的具体细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等。通常来说,在事件的各个关键阶段,律师都会依据实际需求适时安排与当事人的会面,以期能够更为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支持。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会面期间,律师不得协助当事人隐瞒、销毁、篡改证据材料或者串通口供,也不能对证人施加威胁或诱惑使之作出虚假陈述,更不能实施任何可能干扰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行为。
刑事拘留在法律概念上,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被告将必然受到刑事制裁。为侦查时临时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后续需深入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若无确凿犯罪证据或情节轻微,案件可撤销,被拘留者可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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