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往往要求申请人投保相应的保险产品作为担保措施之一,以便确保借款人能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在这种情况下,若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义务,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承担起代为偿还贷款的责任,此即为业内俗称的“保险代偿还”机制。
然而,关于保险代偿还是否会引发诉讼问题,答案并非绝对。通常而言,只要借款人在后续阶段能够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将欠付的款项全额支付至保险公司,便无需担心遭受法律诉讼的困扰。
然而,若借款人持续拖欠还款,且欠款金额较大,则保险公司有权利采取进一步的追索行动,包括提起诉讼等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各位借款人在贷款还款期间务必保持良好的还款习惯,避免产生逾期现象。一旦发生逾期,应尽快筹措资金,将欠款全数归还。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保险公司代为偿还贷款后,该笔债务将在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留下明确的贷款代偿记录。尽管目前尚未有权威机构发布具体的政策规定,说明此类记录将会保存多长时间,但毫无疑问的是,这类记录将会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此外,若借款人在保险公司代偿后仍未按期还款,甚至可能导致其个人信用评级降至“征信黑名单”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保险代为赔偿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履行其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负担的人身伤害损失等相关义务之后,同时依法获得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之人的代位权利追索。然而,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过程中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件对外界造成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被保险人因该次保险事故而对第三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即成为保险人所代表追偿的实质性权力。因此,被保险人是否拥有这样的请求权,构成了保险人能否履行其代位求偿权的必要前提;
再次,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金的支付。依照相关法规,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保险人完成了对保险金额的支付之后,才能正式转让予保险人;
最后,代位求偿的实体权利主体为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作为换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价交换。若是保险人尚未完成这笔被视为对价的支付,便无法享受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