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左转与直行车相撞谁的责任
关于跨越红绿灯进行左转与行径车辆碰撞的事故处理,我们一直提倡,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双方过失程度进行详尽的责任判定。若不幸发生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财物损害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额度内依法理赔;如还有数额差距未满,那么,若该事故为机动车间发生的交通争执,则应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义务;倘若双方均存在错误行为,则按照各自出错程度的百分比来分配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左转与直行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哪些
对于转弯和直行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定标准,由负责执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依据各方参与者在事发时各自行为举止,以及其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件的因果关联性,以及各自的过失和严重性,进行技术性判断以确定最终责任归属。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景:
1.基本法例明确规定,转弯车辆应主动避让直行车辆,因此如果转弯车辆与直行车辆发生碰撞,通常由转弯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2.然而也有几种特殊的情况下,是直行车辆应该负责:首先,若转弯车辆正在转弯途中,而此时直行车辆因疏忽大意撞向该车辆,那么将由直行车辆来承担所有责任;其次,如果直行车辆行驶的既定线路上存在让行提示标志,但直行车辆未能遵守并导致碰撞发生,则直行车辆将承担所有责任;再次,当十字路口受到交通信号灯控制时,直行车辆如果违反交通信号灯规范,冲闯红灯,并且与依照信号灯正常行驶的左转车辆发生碰撞,这种情况下将由直行车辆承担所有责任。
3.如果车辆行进至没有交通指示标识的交叉路口时,必须遵照"右侧先行"的原则,即无论右侧驶来的车辆为直行或转弯,皆应当主动避免冲突,让位于右侧来车,违令的直行车辆将对外界造成损害,故须独自承担所有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当左转车辆与直行车辆意外碰撞时,对于事故责任归属问题,应交由交警部门依据双方在事故中所负有的过失程度进行公正裁定。倘若不幸酿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严重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合理赔偿。然而,即使得到了相应的理赔款后,如果赔偿金额仍旧不足以填补损失,那么有责任的一方就必须继续承担赔偿义务;反之,若双方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么按照各自所犯错误的大小和比例来分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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