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的相关规定,已退休的教育工作者在去世后的丧葬费用标准如下:若其死因为疾病,则丧葬费用为人民币7000元;但若是因为公务原因牺牲或意外事故而离世,则丧葬费用将增加至人民币9500元。
对于因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的退休教师来说,他们的法定丧葬费用标准将参照他们过去六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退休教师丧葬费多久能发下来
在员工逝世后之次月进行申报与发放。当时任职于该单位的员工需填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并同时提供相关的死亡证书、火化证明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申请表》,以及关于死亡者详细资料的副本文件,提交至相应的县城组织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规范化流程,采用联合办公集中审批制度,每月底由当地财政局组织协调组织部、人社局、民政局、以及驻单位纪检组等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统一审批各个单位递交的审批表,最后完成拨款手续的办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现今湖南省对已经退休教师所制定的丧葬补助金标准如下:若教师不幸因病离世,他们将获得7000元人民币的丧葬费用;然而,若是因为岗位职责而公然牺牲或者遭遇不测意外离世的退休教师,他们的亲属将会领到高达9500元人民币的丧葬费用。相较之下,因遭受交通意外导致不幸身亡的退休教师,根据法律条款,他们的法定丧葬费用将以他们丧生前六个月的实际收入中位数为基准进行计算。所有以上的规定都是为了力求保障退休教师以及他们亲人在面临突如其来的不幸变故时能获取相应的经济上的支援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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