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辞职有没有经济补偿
目前尚未有相关规定。根据现行的立法精神,旨在让用人单位依据法律条款向劳动者提供特殊性的经济补偿,其主要功能在于通过强化惩罚要素来遏制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同时也期望能够合理提升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在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之际,若用人单位选择自行解除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该用人单位独自承担重大的赔偿责任。然而就劳动者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状况而言,相关法律却并没有强行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无疑导致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因此,如果我们再继续要求用人单位为这类情况给予经济补偿,将会极大地破坏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基本原则——诚信、公正以及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对各方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主动辞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通常情况下,自发性离职并不包含经济补偿。
然而,若用人单位在某方面存在侵权行为并导致职工被迫实行这一决定,那么用人单位便须向其支付相关的经济赔偿金,且此类赔偿金应根据职工所处的工作岗位以及工资收入状况做出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当员工以主动形式提交辞呈时,他们通常无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他们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但是,针对劳动者自行决定提前结束合同关系这样一种情况,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这就使得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出现了明显的不对等现象。因此,如果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主动提出离职而给予经济补偿,将会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并且有损于我们对于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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