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到期后可以继续取保吗
在取保候审的时限期满之后,无法再继续实行取保候审这一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人或被告人施行取保候审的最高时限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案件的侦查、起诉乃至审判过程均不能中止。当发现不应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亦或是取保候审周期已经结束之时,应立即终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结束之际,执行机构应当在期限满十五日之前向做出决定的权力机构发送书面通知,由该机构在期限结束前向执行机构发出关于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更改强制措施的决定书。
同时,解除取保候审还应及时告知被申请人和相关部门。在这里需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撤销或更变的情况和原因列举如下:
1.不应受到刑事指控;
2.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上限;
3.发现实施取保候审决策不当;
4.被捕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助,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风险;
5.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未能在法定时限内审结;
6.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处孕期或哺乳期,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风险;
7.被逮捕的被告人,一审法庭判令由监管或缓刑以及独立适用附加刑,判定时效未产生法律效力;
8.一审法庭判令有罪的被告人在二审辩护理由中,已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达到了一审法庭所判的刑期;
9.因为司法鉴定,尚未完成审判的案件,法定的期限已届满;10.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死亡,这意味着他们不再是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或保障对象,取保候审制度因此也不复存在。因此,必须撤销该项制度;11.保证人死亡、自身或他人受伤严重导致无能力提供保证,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承担者,他们有保证能力才能担任这一职责,如果没有或失去这种能力,那么他们的保证任务将无法实现,为此,取保候审制度需要改变;12.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请求得到检察院拒绝,案件需要复议、复核,或者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亦或者在转移诉讼后,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均需要复议或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取保到期后变更监视居住怎么启动
若将取保候审转换为监视居住形式,往往源于端木取保候审过程中不守规矩所致。在此阶段涉嫌违法的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需根据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要求相关人员写成悔过书,重新交付保证金或提供新的保证人,或者修改强制性措施,同时向公安部门进行通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取保候审存在着一定的审理期限限制,即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均不得被中断或延期进行。在取保候审期限即将结束之际,执行机构应当提前通知法院或者检察院等决定机关,由该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然而,取保候审的取消或者变更并非毫无条件地进行,其可能出现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应该受到刑事指控;2.期限已经届满;3.决策过程存在不当之处;4.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5.案件尚未审结完毕;6.当事人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阶段;7.判决结果为缓刑;8.羁押时间已经超过了刑期;9.鉴定工作尚未完成;10.当事人已经去世;11.保证人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或者拒绝提供担保需要重新审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