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的规范中,我们清晰地看到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
首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例如,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他人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无效的范畴;
其次,当签订合同时背离自己的意愿,故意进行不实表述时,也将导致合同效力的失效;
再次,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标准或者买卖规则等规定,那么这种合同也是无效的;
最后,如果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旨在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合同自然也是无效的。而根据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只有满足如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会被视为有效:
(一)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必须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内心表达的意愿必须真实且准确无误;
(三)不违反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理念和良好风俗习惯。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民法典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一)利用欺骗或恐吓方式缔结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利益,称之为欺诈。这种欺诈性质的行为涉及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另一方传递虚假信息,或是故意隐藏部分真实事实,旨在诱导对方做出有误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合同正是建立在受欺骗者因受欺诈行为影响产生误解并做出决定这一前提条件之上的。
(二)恶意串通行为,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带来了侵害,也就是说,当事人为了达成某个自私的目的,一起联合起来,用超越常理的手段,共同实施签订合同的过程,导致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这无疑是违法的。
(三)当事人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俗称隐藏行为,这是指,当事人采取表面合法的行为进行掩护,实则隐藏其真实且非法的目的。具体而言,就是当事人在采取行动的时候,他们看起来是遵守了所有的法律要求,但实际上他们的行为本质上是非法的,是不被世人认可的。
(四)当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定义哪种情形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合同却显然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时,这个时候就可以使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条准则去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五)如果合同的签署目的以及内容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则是指,签订这种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背离了自己签订此类合同时的初衷,或者在设定这种合同时,内容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的道德观念,抑或是因为双方的行为威胁到了社会稳定等等多种原因所导致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作出了详尽明确的规定。具体而言,合同效力被依法评定为无效的情况包括:由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譬如未至法定八岁年龄的青少年)签署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情况下通过欺诈手段签署的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同以及各方当事人曾有恶意串谋,意图损害第三人正当利益的合意书。相较之下,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依法登记批准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被认为具有法定约束力。这些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且自愿;再次,该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后,该行为也不能严重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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