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将其解雇时,此举实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即再次返回原单位任职;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于已解除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经济赔偿金。此项赔偿金的总金额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个人工资作为赔偿,如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亦可视为一年计算;
若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需获取半个月的个人工资作为赔偿。关于企业对员工的加班安排,必须满足以下三点准则:首先,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确实需求劳动力;其次,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则,具体包括在加班加点行动之前充分与工会及劳动者展开磋商,其中包括用人单位与工会之间的磋商以及与具体参与加班加点的员工之间的沟通协调。如若企业未履行上述协商义务,强制要求员工作出相应牺牲,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然而,加班加点的时间长度需严格符合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每天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个月的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二、员工拒绝加班算旷工吗
若您不愿参与加班活动,那么尽可以不去参加,这并不会被视为旷工行为。当然了,公司亦无权强迫我们进行额外工作。所谓旷工即是指正式上斑时间内员工未获得相应假期或请假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勤之情形,与加班无关。倘若公司硬性要求我们加班,必先征询我们是否同意,并且须向我们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通常情况下,企业唯有在确实存在必要的生产经营需求时,方可延长工作时间;且在此过程中需与当地工会及个人代表进行充分协商后再做决策,因此,企业绝不可采取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手段强迫员工进行加班。换言之,当我们对加班持有异议时,具有合法权益拒绝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若员工因拒绝被强制加班而遭受解除劳动合同时,是非法结束的合约行为。在此情形中,劳动者可以申请恢复原有劳动关系,并且向公司索要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公司来说,在安排员工加班时需要遵循实际工作需求、合法程序以及协商沟通的必要原则。对劳动者而言,他们拥有权利拒绝那些未能遵守协商义务的加班请求。此外,加班时间的设定也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条款,每日加班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最多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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