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特别提醒各借款人,在非偿还贷款日期内,请确保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参与,对于已实现人脸识别的借款人,可省略身份证件的提交步骤。在合适的办公时间段内,您可以选择前往我方的任何一个贷款业务主管机构,申请办理提前结清所有贷款合同的相关事项(针对委托建设银行发放的等额本息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贷款,我们仅能在每月的1号至24号的办公时间办理此类手续)。在成功完成提前还清确认手续之后,敬请您务必在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前,将充足的还款资金存入指定的还款账户中,以便我们开展相应的扣款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须前来咨询
为了获得所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需要首先前往贷款经办部门或者通过电话联系该部门,以获取详细的贷款信息以及咨询需要准备哪些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需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以及相关评估事宜
1.借款申请人必须携带必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文件,亲自前往贷款经办部门接受公积金贷款的初步审核。
2.如有必要,为评估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情况,其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信用评估《授权书》。
3.贷款经办部门将根据相关程序要求,打印出相关的单据,并明确告知借款申请人之后应如何办理后续事务。
4.若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购买的房产进行评估,贷款经办部门的staff会为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是其委托人可以据此申领抵押物评估服务。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敬请注意:若您希望在非还款日进行贷款提前还清手续,请务必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如已经实施人脸识别服务,则可不提供证件原件)以作核验之用.为了确保办理顺利,建议您选择适当的时间段前往任意一家有资格处理贷款事务的主管机构进行办理.对于由中国建设银行发放的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类型的贷款,我们建议您在每个月的1至24日之间进行操作.在完成上述步骤并得到确认之后,请您在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前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指定的还款账户,以便我们能够按时进行扣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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