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点受害人怎么定义

最新修订 | 2024-08-03
浏览10w+
包同贺律师
包同贺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执业:5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指除车上人员和被保驾车者外的其他人。若因被保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意外导致受害人受伤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但如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五种常见需承担全责的情形包括:闯红灯、违规越线或障碍物、驶入非机动车道致碰撞、闯入行人区域撞人、在人行横道撞行人。
交通事故赔偿点受害人怎么定义
交通事故赔偿点受害人怎么定义

一、交通事故赔偿受害人怎么定义

交强险合同中所设定的“受害人”,通常特指除了车上人员和被保驾车者之外的其他人士。一旦因被保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上述范畴之内的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到损失,则保险公司将依法依规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为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然而,若损失系受害人为故意所引发,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予以赔付。在此,我们提供五种常见的情况以供大家参考:

当存在以下任意一方面的一方当事人出现问题时,只要其他方当事人并未违反相关法规,该方当事人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1.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设有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在红灯亮起后依然决定继续通行;

2.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了已经施划的明确禁止通过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障碍物,与道路上的其他机动车辆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3.当事人驾驶机动车驶入了规范内的非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并致使与其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遭受碰撞;

4.当事人驾驶车辆闯入行人通行区域,对正在步行中的行人行人道头撞车;

5.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横道区域,对正在这一安全地带通行的行人行人道头撞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交通事故赔偿年限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明确指出,任何对于他人人身权益之侵害行为均应对受害方负担相应赔偿责任

然而,该法律法规并未针对赔偿期限作出具体细致的限定,而仅仅是列出了在赔偿责任范围内应涵盖的项目,比如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陪护期间产生的护理费用、为到达医疗现场或就医场所发生的交通费用、饮食调养的营养费用和住院期间的餐补费用等等,同时也涵盖了由于受害方因伤无法正常劳动而导致的实际减损工资收入部分。

另外,若对受害人造成了残疾程度不同的损伤,侵权方还须对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辅具支持以及支付相关的残疾赔偿金额,如果受害人最终不幸离世,则侵权方亦需要承担受害者殡葬事宜以及死亡赔偿金额的给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合同条款中,"受害人"是指除了该车驾驶员以及车上乘客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当被保险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会按照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然而,如果受害人存在故意行为导致损失的情况,那么保险公司则有权利拒绝赔偿。以下列举了五种常见的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跨越实线或者障碍物、驶入非机动车道与他人发生碰撞、闯入行人密集区撞击行人、以及在人行横道上撞伤行人等。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8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6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交通事故赔偿点受害人怎么定义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0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6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2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4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4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0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6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2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4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4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5****31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2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1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0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8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1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1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4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7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8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1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2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1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0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8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1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1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4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7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8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连云港156****180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8****651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78****669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56****180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8****651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78****669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56****180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8****651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78****669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交通事故受一点小伤要不要赔偿?
交通事故受一点小伤肯定也是需要赔偿的,一般会结合受害方实际受到的伤害来进行计算赔偿金额,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一般不止有医疗的费用、还有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还有生活费等。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斡旋受贿的意义及其特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36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受害人交通事故怎么索赔
受害人交通事故索赔:起诉时申请才财产保全,由于诉讼过程耗时较长,肇事方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将肇事车辆转移过户,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受害者的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在起诉的时候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6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赔偿
受害方索赔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到交管部门申请调解,另一种是,搜集相关证据,提起诉讼。交通事故赔偿双方如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受害人可提起诉讼,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可先由办案警官主持调解。
10w+浏览
交通事故
职业损害的定义与职业伤害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职业损害的定义与职业伤害的定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业危害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职业伤害;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职业伤害的范围及其认定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职业伤害,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业损害的定义与职业伤害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职业损害的定义与职业伤害的定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业危害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职业伤害;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职业伤害的范围及其认定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职业伤害,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业损害的定义与职业伤害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职业损害的定义与职业伤害的定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业危害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职业伤害;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职业伤害的范围及其认定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职业伤害,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交通事故受害方怎样索赔
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可先由办案警官主持调解,调解顺利的话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责任方赔偿之后,案件终结。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6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受害人处理流程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赔偿 > 交通事故赔偿点受害人怎么定义
顶部
请向右滑动验证
法律风险自测隐私保护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