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屋属于非商品房范畴,其所占用的土地乃为划拨性质。因此,若需对安置房屋进行转让,其原先拥有者有责任确保持有所购住宅达五年及以上的时间,并且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以及其他相关税费。待所有手续齐备后,方能获得商品房所需之房产证、契税证和出让性质的土地证并进而完成房屋的买卖交易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最新政策
关于买卖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在拆迁安置房尚未达到法定所需的五年期限时,不得进行正式的市场交易活动;而五年期限的计算方法则是以该房屋购买者家庭所获得的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此外,对于那些在五年内签署的买卖合同,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其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需要等到五年期满后再行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合法销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拆迁安置房在获得房产权属证明之后,必须符合严格的规定才能进行房产的转让与销售。这类住房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商品房范畴,它们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划拨方式。具体而言,原来的所有权人需要在该房屋中居住满至少五年的时间,并且要负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契税等应缴费用。只有在完全履行了上述手续,取得了商品房所需的房产权属证明、契税凭证以及土地使用证之后,才能够进行合法的房屋买卖交易。因此,这并非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两年期限的问题,还涉及到持有年限以及税费缴纳等多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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