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若劳动合同对工资待遇及工作环境等关键标准缺失详细说明,从而导致矛盾纠纷时,雇主与雇员可再次坐下来进行磋商;
然而,如经过了充分的磋商但并未能解决纷争的话,那么将参照集体合约中的具体条款予以执行;假如仍无集体合约或其中并未涉及到劳动报酬方面的制度规定,则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进行处理;而若仍未找到集体合约或其中也未记录有关工作环境等标准的内容,那就只能援引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这一条文,在工资待遇约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下,确定工资水平应当遵循以下四个优先顺序:
首先是双方的沟通协商;
其次是参照集体合约中的相关条款;再次是依据同工同酬的原则;
最后是参考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同工同酬在此规定中的含义是指用人单位应对同样从事特定工作,并支出了同等工作量的员工,以及同样取得了相应成就的员工,给予平等的薪酬待遇。
至于这里提到的所谓“国家规定”,其所指向的是我国诸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职业病防治法》等各项法律法规针对此类问题作出的全面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工资低于约定工资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薪资待遇都不得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反之,若实际发放给劳动者的薪酬高于此标准,则劳动者应妥善保管所有相关的工资凭证,以备出现劳动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假如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金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那么无疑是存在少缴社保费的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于薪资待遇以及工作环境等重要核心要素未进行清晰约定之时,作为雇主与雇员,双方有必要先行展开平等、公正的协商活动。如协商未能达成共识,这时便可参照团体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予以处理;如果并没有此类协议或其中并未包含相关条款,那么就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来解决问题;而在所有可能的途径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我们还需严格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所谓的“同工同酬”,是指那些从事同样职位、付出了同等贡献且取得相同绩效的劳动者,应当在薪资报酬上得到同等对待。而这里所提到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我国在工作环境、安全卫生等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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