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中标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由招标方处理有关提出质疑与澄清的程序和操作:
1.在开标之后,如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文件中存在内涵不清、措辞含糊、计算失误等问题,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解释、澄清。这些澄清和解释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并且不能偏离原有投标文件规定的范围,更不能擅自更改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实质内容。
2.对于任何机构或个人对已公开的信息持有异议的,均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诉和申请:
第一步,必须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
第二步,须提供实名认证,不允许匿名投诉。在填写具体案件信息时,请务必保证能够真实反映事实真相;
第三步,公示部门应根据收到的争议请求书,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二、对中标结果有异议,我应该怎么办
关于中标异议的处理,其法定程序规定如下:
首先,在公示期限内,需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其次,提出异议时需要提供真实姓名以示公开透明,严禁以匿名方式发起。请将您所了解到的具体实际情况详细阐述;
最后,监管部门会在受到您的异议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启动重新调查和核实工作。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机构应于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之后三天内开始公示中标候选人,且该公示过程须持续至少三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关于招标方对于疑问以及澄清内容的处理程序,其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自开标之日起,评审委员会具有权利要求各投标人对那些含义模糊、措辞含混或者存在计算误差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澄清说明,但是,在澄清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不偏离原始文件范围的原则,同时也不能擅自修改其中的关键性内容。对于有异议的参与者,他们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提交实名投诉,并且需要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的相关信息。而负责公示的部门则应该在收到投诉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诉内容进行重新调查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