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中的赡养老人申报方式,现有两种可供选择:
1.通过扣缴义务人进行申报:即在所在单位按照每月发放工资的预扣赋税率办理扣除;
2.综合性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个人在获得工资或薪资收益之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以便于其在扣缴税款过程中减轻专项附加扣除负担。对于同时从事两个以上职业并且需要扣缴义务人为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针对相同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公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仅能选择从中一个工作岗位所获得的收益中进行抵消。
另外,对于参与劳务报酬收益、稿酬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用收入的公民来说,同样应在综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以便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退税什么人可以退
申请退还个人民间所得税所需符合之特定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在上一年度的综合所得总收益低于人民币六万元,然而在日常缴纳个税环节中已经预先缴纳了相关税金;其次是在上年度具备享有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格条件,然而却未能在预交税费的过程中将该项扣除考虑在内;第三种可能是由于在上年度的就业或退职状况以及某些月份无经济来源等诸多因素影响下,使得前后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产生了差异;第四类情况则涉及到无正式就职单位的人士,他们仅获得来自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的收入,需要利用年度汇算来调整各税种之前的扣除额;另外第五点是关于上年度期间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这三者的预扣预缴比率超出综合所得年度适用税率范围的问题;最后一条是指虽然在预交税款阶段已经实际付出或尚未充分利用综合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及最后一种可能性是存在满足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在预交税款环节并未成功进行相应抵扣等异常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中赡养老人申报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操作途径:首先是由扣缴义务人负责申报,亦即每月发放工资之际会按照预先设定的扣税比例作出相应扣除处理;另一种就是综合全部应得收入年度自行申报形式,也就是说,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结算汇总阶段,需要向相关税务机构提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此过程中有一点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在同一年度之内,相同类型的专项附加扣除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工作岗位进行抵扣减免。此外,对于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类收入,同样需要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环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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