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中的赡养老人申报方式,现有两种可供选择:
1.通过扣缴义务人进行申报:即在所在单位按照每月发放工资的预扣赋税率办理扣除;
2.综合性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个人在获得工资或薪资收益之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以便于其在扣缴税款过程中减轻专项附加扣除负担。
对于同时从事两个以上职业并且需要扣缴义务人为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针对相同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公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仅能选择从中一个工作岗位所获得的收益中进行抵销。
另外,对于参与劳务报酬收益、稿酬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用收入的公民来说,同样应在综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以便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关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准确表述应该是: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所得税",它是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种应税所得项目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同样依照规定,对应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在每个纳税年度内,以其对应的总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及亏损之后的结余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收。
在确定税率方面,采用的是从5%到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度。
具体而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所需缴纳的税款将按照年份进行计算,并将每月预缴的部分,待年度结束后的第三个月内以汇总的方式进行彻底审核和征收,对于多缴或者少交的情况也会有相应的退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单位需要负责吗
在此情况之下,身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须得对此事负有相应责任。若其蓄意采取欺诈、隐匿真实信息等手法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或根本未进行任何申报操作,从而导致其所雇佣员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走私与漏税现象,那么单位将会被认定为违法,需承受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会对该单位施加罚款惩罚。倘若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可能触犯逃税罪名,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刑事制裁。然而,如果单位并非有意为之,而是因为计算错误等技术性失误而导致未能足额缴纳或少缴税款,他们仅需按照规定补充缴纳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并无其他附加罚款。总的来说,身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对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环节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严格履行自身义务,以免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申报方式有两种: 1.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即每月发工资时按预扣税率扣除; 2.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即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构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注意,同一纳税年度内,相同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选择一个工作岗位进行抵销。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也需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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