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购买房屋时,如若父母出资支付了首付款项并将房产记录于其子女之名下,可被视为该父母对于其子女的单方面赠与行为,此类情况之下,所购置的房产便可归类为个人财产范畴;
然而,倘若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或两方承担了贷款偿还责任,那么这部分款项理应被视为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来处理,对于共同贷款部分的资产,也应当按此原则进行分配。若房产以夫妻双方之名义进行登记的话,则可视作对夫妻二人的联合赠与,依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由夫妻双方自主协商做出决定来分配这套房产。在此特别提醒,若婚后购置的房产是由男方家长支付首付款,而男方家长未曾明确表示这笔款项仅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那么这种状况就会被理解为对夫妻两人的共同赠与,如此一来,这套房产便会被定性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在面临离异问题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对这套房产进行处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后男方父母付首付算共有财产吗?
在婚后,若有父母支付房屋的首付款项,那么这部分资金将会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然而,若父母能够全额支付购房款项且明确表示此行为是针对单独的一方进行赠与,那么这种情况就无法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有任何一方的父母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如果其所有权证书仅登记在相应出资方的子女名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这笔赠予仅限于他们自己的子女,因此,这个不动产应该被认定为夫妻中的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双方父母联合出资为孩子购置的不动产,若所有权证上仅有某一方子女的姓名登记,那么这套房产则可能会被判定为按照双方父母所提供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分割拥有,但是在此之前,当事人需要有明确的协议对此作出详细的划分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在结婚后购置房产的情况中,若由父母支付首次买房款并且将该房产所有权登记在自家子女姓名之下,可以视作对儿女的纯自愿赠予,属于个人财产范畴。然而,尽管如此,婚姻关系期内所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仍应被当作共有财产看待。如果房子的所有权是登记在夫妇两人共同名字之下,那么这就可以理解为对双方的联合赠予,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倘若男方家庭支付了首次买房款,但是并没有明确表达出只赠予男方的意愿,那么这就可以被看做是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予,因此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按照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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