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期限
在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处理期限设定为十个自然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中的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以及第九十五条相关条款,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和时限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当发生交通事故之时,一般的交警部门将在完成现场勘查工作之后的十日内陆续形成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然而,如果因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暂时性地扣押交通事故涉及车辆、可疑车辆、车辆牌照和驾照等物品,那么扣留的期限在此期间总计为二十天。倘若在此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延期,则必须要经过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同意,方可适当延长扣押期限至二十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一般交通事故有折旧费吗
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涉案车辆的折旧费用,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其申请赔偿的依据,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并不给予支持;相反地,法院通常会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赔偿额度作出相应的裁决,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在涉及到车辆赔偿项目的范畴之内,确实存在所谓的“车辆伤害后贬值补偿”,然而遗憾的是,这部分赔偿项目并不包含在现行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因此在保险公司诸多免赔条款的约束之下,相关费用需要由涉事各方通过平等、自愿的方式自行协商予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在通常情况之下,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时间制定了明确的规定。经过十个自然日的调查取证后,当地交管部门有责任在十日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工作并制作出相应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然而,如果因为进行必要的检验或者鉴定而需要暂时扣押车辆、驾驶证以及其他相关物品的话,那么扣押期限最长可达二十天。若是由于特殊原因而需要延长这个期限,则必须得到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执行。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以及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