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项薪资报酬理应通过法定货币进行支付,而非使用实物或者具有价值的票证来代替;
2、当劳动者自身由于某些原因无法亲自领取薪水时,用人单位可以授权其亲属或是委派委托人代为办理这项事务;
3、用人单位也可选择委托银行机构作为薪酬发放的代理方;
4、有关薪酬发放的记录,包括支付金额、支付日期、收款人及其签名等重要信息,用人单位都应该以书面形式详尽记载,以便于在支付薪酬时能够向劳动者递交一份完整的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当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决定离职时,他们最好能够与雇主先行进行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共识之后,才可结束在这一阶段的工作关系。在此期间,作为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向雇主递交书面辞呈即可,之后便可按照规定进行离职手续的办理。
然而,若公司已有明确规定要求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那么该流程适用于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所以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经过这三日后,便可直接离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卖胡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资的结算必须以法定货币进行,禁止使用实物或者票据来替代。倘若劳动者无法亲身收取薪酬,用人单位可以授权其代理人或者亲属代为领取。此外,亦可委托银行机构进行发放。工资发放的记录应当详细明确,涵盖所有相关要素,例如金额、发放日期、收款人以及签署者等。用人单位有义务以书面形式记录以上信息,同时向劳动者提供详尽的工资清单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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